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02民初2998号
原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焦化街5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晋中信用合作社培训中心榆次金融大酒店,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71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西省晋中信用合作社培训中心,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晋中信用合作社培训中心榆次金融大酒店、山西省晋中信用合作社培训中心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省晋中信用合作社培训中心榆次金融大酒店、山西省晋中信用合作社培训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2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