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2387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10月28日出生,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母亲。
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焦化街5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月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原成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古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