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

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02民初3114号
原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北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慧如,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焦化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旆,均为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113元,减半收取45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