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固阳县丰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22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
被执行人包头市固阳县丰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九分子乡。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固阳县丰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固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宫文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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