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固阳县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丰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固民初字第01074号
原告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公圣街三岔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利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玉洁。
被告包头市固阳县丰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九份子乡厂汉以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占争。
原告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疆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固阳县丰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疆公司委托代理人田玉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疆公司诉称,2013年至2014年,丰润公司的矿机设备一直在我公司进行维修。至今,丰润公司欠付我公司维修费102292元。故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丰润公司支付修理费102292元。
被告丰润矿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丰润公司多次在北疆公司修理矿机设备。至今,丰润公司欠付北疆公司维修费102292元。
以上事实有维修单对账单及原告陈述证词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北疆公司与丰润公司已形成修理合同关系,丰润公司在北疆公司修理矿机设备应支付修理费。丰润公司欠付北疆公司修理矿机设备费102292元的事实存在,故对北疆公司要求丰润公司支付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头市固阳县丰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修理费102292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5.84元(原告缓交),由被告包头市固阳县丰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扬
审 判 员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柳智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整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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