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固阳东方珏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222执1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金山镇公圣街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固阳东方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固阳县银号镇文圪气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固阳东方珏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阳县人民法院(2018)内0222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邢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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