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内0621民初4500号
原告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5022683431415C。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50600MA0MYC3Q7M。
负责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马某。
原告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鲍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38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原告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80385.7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05元,由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边蓉
书记员任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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