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前旗同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商初字第15号
原告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公圣街三岔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343141-5。
法定代表人王利斌,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前旗同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前旗额尔登布拉格苏木白音温都尔嘎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304931-X。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旭。
委托代理人贺俊梅,系内蒙古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疆公司)诉被告***前旗同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斌,被告同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旭、贺俊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疆公司诉称,2014年我公司为同利公司维修电机5台次,维修费金额分别为63900元、71000元、4400元、8260元、23000元,上述维修费同利公司均未支付。其中,同利公司的一台710千瓦电机遭受雷击损坏在我公司修理后,在同利公司使用该电机过程中该电机又遭受雷击导致损坏而再次在我公司修理产生了710000元修理费。两次修理的原因均是雷击造成电机短路损坏的,我也告知了同利公司电机损坏原因,同利公司均表示认可,且第二次修理时,同利公司表示和第一次修理一样该怎么修就怎么修。可第二次修理完成后同利公司拒绝支付修理费,提出对第二次电机故障原因进行鉴定,我公司也同意,但同利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未进行鉴定,也不支付修理费。此外,同利公司在其710千瓦电机第二次修理期间借用我公司电机一台至今未还。该电机是我公司向其他公司所借,价值120000元。后出借公司向我公司追要,我公司无法归还,出借公司另行购买一台电机使用,并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故同利公司应赔偿我公司借用电机损失120000元。综上,我公司要求同利公司支付电机修理费及借用电机损失费共计290560元。
庭审中,北疆公司表示因诉状中错写63900元修理费,故在诉讼请求中予以相应核减。另表示,请求4400元修理费的相关证据因公司财务人员外出,暂时无法举证,表示撤回相应数额的诉讼请求。
被告同利公司辩称,2014年北疆公司维修我公司的故障电机大约8台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6月20日,北疆公司为我公司修理了一台710千瓦的电机,双方约定修理费63000元,修理后的电机保修期为6个月。该电机修理完成后,我公司支付北疆公司修理费40000元,下欠23000元,双方约定在我公司通过使用确认电机能正常运行再支付所欠剩余修理。63000元及23000元是一笔修理在部分支付后产生的数额,非北疆公司诉状中所称5次修理中的其中两笔修理费。北疆公司交付我公司修理完毕的710千瓦电机后1个多月,该电机又出现修理前同样的故障,我公司与北疆公司联系后,北疆公司将该电机拉运回其公司检查原因,同时给我公司借用电机一台。当时双方对该电机未约定再次修理的费用。我公司在北疆公司修理过的电机,仅有两笔修理未结清,分别为23000元和8260元。对于北疆公司主张的71000元修理费,北疆公司称是在2014年8月份为我公司再次修理710千瓦电机产生的修理费。而事实是我公司花费63000元修理的电机,北疆公司承诺保修期为6个月,该电机修理后使用仅一个多月再次发生同样的故障,只能说明该电机北疆公司没有完全修理好,所以该电机再次修理产生的费用我公司不应支付。北疆公司两次修理710千瓦电机时虽然说过故障原因是雷击造成的,但我公司没有相关专业人员,不清楚电机的故障原因,我公司只是在北疆公司修理电机,只知道是电机两次故障均为铜线包损坏。北疆公司主张的再次修理费71000元,在修理前北疆公司未与我公司协商,修理后北疆公司说产生71000元,我公司与其协商时,北疆公司表示可以减免部分修理费,我公司产生怀疑,要求鉴定电机故障原因,后因一直未做鉴定,我公司就一直未付电机再次修理的费用,我公司拒绝承担该修理费合理合法。北疆公司诉称,我公司借用其电机一台,价值120000元。事实是,北疆公司为我公司修理的电机再次发生故障被北疆公司拉回其公司检查,影响我公司正常生产,北疆公司提出借其电机使用,故双方形成的是借用关系,我公司的义务仅为返还借用物,现借用的电机仍在我公司,我公司愿意归还。故北疆公司主张我公司赔付借用其电机损失120000元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同利公司多次在北疆公司修理电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6月份,北疆公司为同利公司修理了一台710千瓦的电机,北疆公司告知同利公司该电机故障原因为雷击造成绕组短路,同利公司未表示异议,电机修理完毕后同利公司支付北疆公司修理费40000元,尚欠23000元。北疆公司承诺修理电机的质量保修期为6个月。2014年8月份,同利公司的上述电机使用1个多月后又发生故障。2014年8月13日,北疆公司将该电机拉运回公司检查后告知同利公司故障原因仍为雷击造成绕组短路,同利公司亦未表示异议,且同意再次修理。同日,北疆公司借给同利公司一台630千瓦电机以供同利公司在电动机修理期间使用。2014年8月底,北疆公司将该电机修理完毕后通知了同利公司,并告知修理费为71000元,同利公司拒绝支付北疆公司该电机第二次修理的费用,双方就第二次修理属于质量保修期内的免费修理还是普通修理产生争议。随后同利公司要求对该电机第二次故障原因进行鉴定,北疆公司表示同意,但同利公司至今未进行相关鉴定,亦未支付该电机的第二次修理费用,也未归还借用北疆公司的630千瓦电机。
另查明,同利公司另欠北疆公司为其修理400千瓦电机的修理费8260元。
以上事实有电机检验单、电修派工单、维修记录单、销售单、借备件押金凭条、借条及原被告陈述证词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北疆公司修理同利公司电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修理合同关系。庭审中,双方对同利公司欠北疆公司23000元及8260元两笔修理费的事实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710千瓦电机第二次修理的性质问题,因北疆公司在修理前已告知同利公司电机故障原因仍为雷击造成绕组短路即为外力原因导致故障,同利公司当时并无异议,且同意再次修理,北疆公司亦对该电机进行了第二次修理,故应认定双方又形成了新的修理合同关系。故北疆公司要求同利公司支付710千瓦电机第二次修理费71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北疆公司要求同利公司赔偿借用其电机未归还导致损失费用的主张,同利公司认为借用电机形成的是借用关系,同利公司的义务是归还电机,同利公司也愿意归还电机,北疆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同利公司抗辩理由成立,北疆公司可根据借用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北疆公司将诉状中错写的63900元修理费在诉讼请求数额中核减的请求,因与同利公司答辩状中陈述的事实一致,故本院予以准许。北疆公司在庭审中以公司财务人员外出无法举证为由,请求撤回要求支付4400元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此为北疆公司举证不能,其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前旗同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电机修理费102260元;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9.9元,由原告包头市固阳北疆机械电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43.4元,由被告***前旗同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56.5元。
审 判 长  张 扬
审 判 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柳智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鹏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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