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源思创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5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宇马铝业有限公司北京销售部,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八村东南朗贝尔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天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厦和民,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三源思创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院1号楼14层1404室。
法定代表人:聂连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连生,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江苏宇马铝业有限公司北京销售部与北京三源思创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宇马铝业有限公司北京销售部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三源思创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5 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三源思创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三源思创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宇马铝业有限公司北京销售部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三源思创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三源思创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宇马铝业有限公司北京销售部申请执行的案款15 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三源思创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23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申家杰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