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6民初1514号
原告:**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699483746E;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董事长;
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旗嘎鲁图镇**(天然气公司东侧)。
委托代理人一:牧勒尔朝格查,系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70655030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路西。
委托代理人:温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温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某、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8元,减半收取11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图亚
审判员*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