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70655030X。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6693200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内06执37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鄂尔多斯市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乌审旗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鄂仲字[2017]第035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