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民终18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某,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一审判决查明“**于2015年2月4日在执行过程中履行了10000元赔付义务”,但对于10000元的给付时间未经当事人质证,属于程序违法。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学 军

审 判 员 王   刚

审 判 员 苗 繁 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乌**

书 记 员 郭 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