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02民初3525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年7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路西。
法定代表人:**元。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于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