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845号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善国市场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64426637W。
法定代表人:吴开敬,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吴开敬,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开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49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开敬银行存款240万元,查封申请保全人**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开敬银行存款共计24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位于滕州市××路××号××号楼××路××号等2户,证号为:鲁(2020)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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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