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4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81177551,住所地滕州市五里屯钢材市场三区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德宝。
被执行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64426637W,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善国市场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吴开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81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1001.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