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664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耀,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善南街道善国北路(善国市场**)。
法定代表人:吴开敬,总经理。
被告:威海邑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南海新区龙海路西现代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玉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邑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明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于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