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1063号
申请保全人:滕州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五里屯钢材市场三区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德宝,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开敬,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7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林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1063号
申请保全人:滕州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五里屯钢材市场三区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德宝,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开敬,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7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