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善国市场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吴开敬,总经理。
***与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0.17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志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