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善国市场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吴开敬,总经理。

***与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0.17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志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