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1892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1年12月2日,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于1971年10月16日,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4月3日立案。2018年4月8日,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