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1民初6363号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1405903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伯存,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新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11层、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9521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