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8160号
原告:陕西航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镇三元科技产业园10-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陕西航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航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4333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航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43338元。
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航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