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7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日,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阳夏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4005912092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860381362。
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城关镇健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太康县教育体育局、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才给付原告建筑工程款253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被告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太康县教育体育局在欠被告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太康县教体局将下属学校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把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才承包的建设工程由原告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才欠原告建设工程款2535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被告太康县教体局欠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至今未付清。原告认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才、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应如数付清欠原告建设工程款外,还应承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太康县教体局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在欠被告建设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邮寄有关法律文书,但邮局在向被告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被告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地址,故原告所诉的被告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