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23民初7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城关镇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沈战闯
人民陪审员刘三喜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