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赐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赐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1173号
原告:上海赐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134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9473460G。
法定代表人:厉春生。
原告上海赐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赐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1826.5元,由原告上海赐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