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润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佰润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3719号
原告:北京佰润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争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慧超,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三里9号楼1层商业3。
法定代表人:吴春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佰润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华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佰润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佰润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红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焦美杰
书 记 员 叶江波
书 记 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