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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某某装饰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460号
原告: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伟,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朝华,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装饰经营部(已注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560号新发建材市场3D区40号[太慈社区]。
经营者:戴素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装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晓玲
审判员  杨 坤
审判员  袁波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