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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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501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康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镇国家级开发区绿色制造产业园浙能创新工场2层229-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长兴康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1元,减半收取62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