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2民初110号之一
原告: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清河乡清河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95383285D。
法定代表人:赵高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广汇花园综合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8543X1。
法定代表人:汪进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顺生,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晴,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黄顺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8元,减半收取计3949元,由原告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