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2民初109号
原告:怀宁县徽翔标识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独秀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N58J01F。
法定代表人: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广汇花园综合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8543X1。
法定代表人:汪进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怀宁县徽翔标识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怀宁县徽翔标识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790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2019年1月1日,在被告的邀请下,双方签订了S238怀宁段公路改建工程一工区路基两侧碎落台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了工程款为97902元、付款方式、工期等事项(详见施工合同)。事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而被告不按约定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