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4043号
原告: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清河乡清河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95383285D。
法定代表人:赵高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宜宾东路**太昕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8543X1。
法定代表人:汪进国,经理。
原告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宁县皖秀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治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