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1621号
原告:***,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广汇花园综合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汪进国。
原告***与被告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广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来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