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4233号
申请人:***,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宝龙2号公寓楼1101、1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恒才。
被申请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在盐城亭湖区市毓龙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增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兆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