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建设路28号公路工程处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阳阳,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继先,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欣,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开铃,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交通运输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泉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相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开铃、被上诉人卢氏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1224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1224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敏英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若楠
书记员水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