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106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5795840F,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建设路28号公路工程处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陈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并告知逾期不交或不能提交缓交诉讼费手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人民陪审员  郭 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