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励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3民初615号
原告: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北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庞永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励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八社。
法定代表人:芦相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励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宝迪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