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内蒙古励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23执125号
申请人内蒙古***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623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存款账户:()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2018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冻结方式为部分冻结冻结金额****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