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乌海市鸿光幕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乌达执字第0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乌达区。
被执行人乌海市鸿光幕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系乌海市鸿光幕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内蒙古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设备维修工程项目负责人,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海市鸿光幕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20000元,未执行标的1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乌海市鸿光幕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