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华龙管道防腐保温预制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华龙管道防腐保温预制厂与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黑8105民初37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永宽
审判员 王晓虎
审判员 马宝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苗延明
赵金山、曹羽所有的位于肇源农场馨和家园小区6号楼2单元202室砖混结构的住房(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