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211号
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甘棠镇新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兰德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京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信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向炫静
书记员冯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