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3032号
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德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文珍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