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7665号
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甘棠镇新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584132911L。
法定代表人:兰德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勇,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712U。
法定代表人:李维国。
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向炫静
书记员叶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