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879号
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甘棠镇新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584132911L。
法定代表人:兰德鳌,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男,系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710369424,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9××××××××。
被告:***,男,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向洪,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系贵州省金沙县禹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81100222。
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国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况元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