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002民初2441号之二
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宏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殿盈。
被告:新疆同盛金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38号山水名居综合楼A座5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虹。
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同盛金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娜
人民陪审员 李剑锋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