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8执9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3日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书学,职务董事长。
关于***与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围场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达成部分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围场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此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