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硕坤地产民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8民初1434-2号
申请人:梁振生,男。
被申请人: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承德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书学,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冀H93606号和冀HJ0856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