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20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蒲城县怡农蔬菜专业合作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城县怡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单0526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蒲城县怡农蔬菜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货款62833.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负担执行费84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蒲城县怡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存款23975元,扣除执行费843元,余款2313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现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蒲城县怡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4月底前清偿完毕。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26执20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