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26执保1312号
保全中心:
关于申请人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你中心移送的(2021)陕0526民初4463号民事裁定书,我局经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劵及网络资金的财产,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