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4463号之一
原告: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101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景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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