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6执1818号
***、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
***诉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5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本金765907元、利息188154.19元、***行金5361.35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78000元,共合计1037422.54元,执行费11994元(已缴纳)。
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卡存款1049416.54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物专户,扣除执行费11994元,剩余案款1037422.5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