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西岭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4463号
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高**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740206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西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新华路1037号2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228094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西岭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西岭供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8138.0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西岭供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8138.0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